法律文书

民事诉状(交通事故用)

作者:匿名 日期:2017/02/15


民事诉状(交通事故用)


原告:顾××男60岁汉族常州市武进区人

住址:武进区××镇××村委××号

被告(一):黄××男54岁汉族宜兴市人

住址: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二):贾××男38岁汉族河南省浚县人

住址:河南省××县××乡××村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市××大道××号

电话:

被告(四):朱××男57岁汉族常州市人

住址: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6908.4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145元,以上合计9753.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2月22日,被告(四)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运超宽货物,并载乘原告,沿湟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头桥路段,遇被告(二)持证驾驶的豫××号半挂列车沿湟新线西侧车头向北停在路边,被告(一)驾驶江苏B—××号手扶拖拉机停靠豫E××号半挂列车东侧,由江苏B—××号手扶拖拉机上往豫E××号半挂列车上卸草坪时,正三轮摩托车上货物与受扶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原告从正三轮摩托车上摔倒在公路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一)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现场。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四)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二)和被告(一)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就诊于武进人民医院,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而被告对此不闻不问。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顾××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