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一,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及管理者,是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的交织体。在经济活动中,其只以自己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其承担责任的能力非常有限。
二、 村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1、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往往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一,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小队,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及管理者。也是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的交织体。在经济活动中,其只以自己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其承担责任的能力非常有限。
2、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 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机构:
1、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该会只在选举期间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选举委员会成员被选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该委员要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2、村民会议的组成:由进行了选举登记的、具有资格的村民组成。
3、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民族聚居的村,各民族均应当有各自的村民代表。新一届村民代表,应当在新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推选产生。
4、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户),或者由各村民小组(小组)推选若干人,不得少于20人。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住地划户推选,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及妇女村民代表的名额和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村民代表证书。
5、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6、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
1、村务监督机构由3人至5人组成,其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2、村务监督机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新一届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3、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配偶???)。
五、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机构:
1、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培训市、县、自治县选举工作人员。
2、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3、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4、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5、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选民。
1、资格: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2、登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候选人的条件
(一)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选举日前三年内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五)选举日前三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
(六)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前审计中未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七)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三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与候选人相关的规定
1、根据《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名候选人后三日内对提名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4、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但是,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5、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6、禁止候选人或者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九、选举。
1、一般集中投票。必要时,另设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方便选民投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选民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凭选民证领取和填写。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认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当在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完成。
2、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加封并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签名。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外开启票箱。
3、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被选人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位选票的,应当分别计算;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的,可以累加入低职位的得票数中,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累加入高职位的得票数中。
4、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6、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三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7、直接选举,不得从当选委员中推选主任。
十、村干部的身份。
1、农民。
2、从事特定活动时,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的人员在从事:“(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吞相关钱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论处。”
作者:林圣全(中共党员,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协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三亚市人大立法专家库专家,三亚天涯区人大代表,电话:13876662612。)